重磅!电器安全新标准3年后实施,家用燃气具行业将发生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203 来源:

重磅!电器安全新标准3年后实施,家用燃气具行业将发生哪些变化?

2023年5月16日至17日,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家电标委会)四届二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标准审评中心、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140余位领导、委员、专家和标准起草组代表现场参会。

两天会期内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电器安全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家用电器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评价规范》行业标准进行审查,对有关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审查现场▲

尽管家用燃气具产品没有纳入家用电器范围,但是,现行家用燃气具产品的电气部分安全要求,基本上采用家用电器的标准,国内外都是如此,例如,家用电器安全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既是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也是GB 25034-2020《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换言之,GB 4706.1的适用条文是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要求。
同时,根据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但是此项规定在家用电器和家用燃气具行业实际上难以落实,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整机产品标准引用的强制标准,如果在整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列标中注明了版本号,即使被引用的强制标准换版,原版本标准仍然继续作为相应整机标准的引用文件,直到整机标准换版。例如,到2023年的今天,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引用的GB 4706.1仍然是1998年的版本,尽管GB 4706.1-2005在2006年8月1日已经实施。由于安全标准换版较多是修改验证方法的内容,而技术要求内容相对稳定,所以这次新的安全标准体系的修改,将技术要求以强制标准规定,验证方法以推荐性标准规定,有利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落实。新版本的强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电器安全规范》和推荐性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发布、实施,将导致现行强制标准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废止。由此可见,这次标准换版的特点是,以一项强制性标准和一项推荐性标准的组合来取代一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
安全标准体系的更新将带来了一系列技术要求变化,最突出的变化可能就是,新标准增加了打算在海拔高度高于2000m的区域使用的器具要求,现有产品只能适用在海拔2000m以下区域,而在海拔2000m以上区域使用的器具,需要满足高原型器具的一些特殊要求,同时需使用专用标识便于消费者区分。因此,这些基础性标准的换版对家用燃气具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将导致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集成灶等产品需要进行全面的技术更新。
由于燃气具产品目前已经纳入强制性认证(CCC)监管,新标准的实施不仅涉及实施新标准所需要的产品设计变更、生产设备技术改造、原有产品退出市场等问题,尤其是需要为产品检测和证书变更预留时间,所以起草组提出了三年的实施过渡时间。三年的过渡实施时间对于多数的家用电器产品,可能是足够的,但是对于燃气具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强制性标准的约束,家用燃气具的高原适应性问题已经无法回避。
通过多年实践经验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中可以了解,家用燃气具的燃气安全和运行性能受海拔高度影响较电气安全更明显。虽然在我国一些燃气具产品的标准中可能会有提示,相关技术参数在海拔1000m以下适用,但是,现行的所有家用燃气具标准均未明确其适用的海拔高度,在较高海拔高度使用的燃气具产品需采取什么技术措施?以及如何检测、判定相关燃气具是否适用于高原环境?当家用燃气具需要明示其电气部分的安全性能使用海拔2000m以上条件时,其燃气部分是否能够适应?以及如何确定是否适应?是家用燃气具行业面临的迫切问题。
家用燃气具行业需要在家用电器新的安全标准发布后的三年时间内,完成相关燃气具安全技术标准的更新、检测能力的建设、产品认证变更,以及企业内和市场上库存产品的清理,任务十分艰巨而且工程巨大,需要家用燃气具从业者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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